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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谱序、文、家訓等(4)
本篇信息已被阅读 414 次 发表时间:2013/4/18 14:04:48   发表人:


季氏祖茔合族封山禁碑记

吾季合族祖茔,肇自南宋,至明季封山严禁,永不再葬,禁约载在家乘。夫祖宗岂不愿世世子孙皆得地发福,不劳远求?盖吉地无多吉穴,譬之船小载重,反取倾覆。且在昔葬埋已经繁杂,识者惜之;近年屡有无知盗葬,妄希自己富贵,不顾先灵安妥、合族命脉。良心既丧,天理岂容?况盗葬者屡盗屡犯,从无漏网,一经发觉,顿时掘棺,尸骨暴露,闻者寒心。盗葬之人,非尔父母,即尔妻子,其将何以为心?求福不至,烈祸立随,天理昭彰,百不一爽。前车之覆可鉴,亦何所利而为此身名两败之事也?自此,合族公立合同、禁碑,刻之家谱。倘有盗葬者,族众沿门访问,如不自供,合族顿时掘棺,严将本犯捉入祠堂,家法重处,仍鸣官痛加惩治。灭祖欺公,非我族类,当官公请执照,逐出祠堂。倘族中受贿容私、知情不举者,与盗葬人同律治罪。告我族人,万勿知法犯法,自取罪戾也。

康熙六十年三月清明日          季氏合族公立

青山凹记

青山凹,坐落北乡太七上汛,乃于岘公支下公山也。坐北朝南,北至小青山分水为界,东至卢姓山分水为界,南至高姓田边为界,西至犒金山分水为界。一山头,二山头,三四共一山头,五一山头,六一山头,七八共一山头,九一山头,十山头,十一山头。一二共一凹,三四共一陇,五一凹,六一凹,七八共一陇,九一凹,十十一共一陇。山下庄田一十六坵,水路出入高姓大坝无阻。庄房一所,门首有竹园、菜园基地。又炮竹、烧锅共一山。山脚下有陈姓一小山,原系季姓所买青山凹。山作十一分,各有界叚。每年九月初一日,齐集肄学,拈阄为定,不得恃强多占,共刀一百三十三张,每分出大钱六百三十文,凑成大钱陆千玖百三十文,以为十月初一日刘祖会之用。庄田租稻存公生息,以备公用,有分之人不得侵蚀。炮竹山、烧锅山一山分而为二,炮竹山除与现年以为买炮竹并办席资烧草之用,烧锅山除与看山人为我等樵采烧茶并看山辛苦之资,山田钱粮归于岘公祭田单内完纳。此山与田,我季世之孙世世守之,毋许典卖。倘有不孝子孙甘蹈此弊者,饬令赎回并议罚处。

同治丁卯年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廿一世孙万富谨志

万金     蓝田
万银     嗣有

万礼

西分宗闵公坟图

坝二脑图记

此茔坐落坝二脑,乃西分大道公次子闵公支下私茔也,所葬数百余冢。宗闵公与思齐、思达、思适、思益公坟墓前后左右,毋许再葬,有碍先灵。东南与黄姓祖茔毗连,以土地庙外为界;东北与秦姓山毗连,以分水为界;西北与许姓山毗连,以山脚为界;西南与胡、秦二姓山毗连,山脚为界。腰塘上祭田一连十五坵,与黄姓田毗连,共计弓口拾陆亩四分六厘。每年收租除完粮办祭之外,昔归八分首事公分,下余存公生息,以备公用,有分之人不得侵蚀。宗闵公、思齐、思达、思适、思益公坟墓前后左右草利,与佃户收执,以作看坟之费。破列子公众山两分,系首事执利,所有松枝柴草亦系首事执利,或分半与看山人作辛苦之资可也。其余私山松枝柴草,各有界塅,各执各利,毋许侵占。倘有恃强不遵者,以家法处治。

首事公立

大清同治七年岁次戊辰仲夏月朔日
季氏宗祠旁隙地封禁碑记

立禁碑:季氏三大分人等为封禁埋葬以培祠基事
今因吾族祠基自宋迄今,垂垂七百年,念先人血食斯土,虽族里蔓衍而萃涣合离、敦本睦族皆于是乎在其,可不为郑重而爱惜之欤?况祠基与老茔,从前经明眼人指出,阴阳判然。阴以蒇先人之遗骸,阳以祀先人之栗主。则瞻几筵而履丘墓者,莫非季氏之子孙,已无庸存觊觎之谋矣?溯有明以前,从未闻厝埋于祠基者;有之,自本朝始。不知前此暗藏屋内,殄灭已尽,载在家乘,先训煌煌,谅我族已饫闻之矣。且祠基前后约有八九井,即云苗真穴的,安有弹丸之土经如斯穿凿而尚可谋窀穸乎?乃迩来族人仍误听庸师言,埋葬者不下十数棺。讵知谋葬斯土,明系无益,而残我一姓根基、伤我九里命脉,阴阳混淆,先灵怨恫。为此,公禁除已葬听其自起外,若浮厝之柩日后务令迁移。内有擅葬及黑夜盗葬者,擒住本人,立即将棺挖起,仍加倍罚处。嗣后,但有以基地转售他人,契券载明止许起造,不许埋葬。如有包藏祸心,一经访出,与受同科,祠堂重责,并将地价入公。而诱人落套,一干中证,更责处不贷。胆敢不遵家规则例者,呈送公庭究治。至谱牒所载两村公地,我族人侵占毫厘,察出即兴问罪之师,不得容隐。凡此族中要务,三分须齐心协力,倘临事推诿及受嘱托者,即非季氏子孙。昭布族人当各存心地,勉为孝子慈孙。慎毋遭人愚哄,害及自家,贻笑通国,悔何及矣?今特勒石以垂后世云。

季氏重修一世祖刺史公墓碑记

距州北三十余里草鞋岭孔道之右有冢,蔚然枕山腹间,乃我季氏一世祖刺史公墓。居人沿称为季官坟者是也。按公系出渤海,官宋为刺史。南渡时,随驾止全椒,后徙无为军,因家。为马公抱伟畧而仕不大显迹,其晚节犹能扶植纲常、捍灾御患,毅然以忠义处自命。征之往牒,固有其卓卓可称述者也。殁,窆是山之中,与配吴太宜人合葬。近今余七百年,而冢圹依然。子孙千亿,散处州治及邻邑间。春秋时享,则率抵墓下,捧奠如仪。殆与兹山俱永矣。嗟乎!世之身死名灭、白杨悲风、累累道路傍、荒远沦没者,何可胜道?若我公者,生荣殁妥,本支绵亘,历世相承,得以衍先泽而裕后昆,夫非其积厚者绪长,而干丰者枝盛欤?墓道旧有碑记,岁久剥蚀。乾隆二年,宗人始重镌之。其茔域封,载收祠右碑记中,兹不赘录。古者既卜兆域,则厚筑而深藏之,封树以识之,墓志纳为中,碣石表于外。时省视,禁樵牧,防崩圯,戒侵渔,皆所以严体魄也。故于墓,人则拜之,厚其讬、专其责也。买田以永之,供祭扫,且俾守者有余赀也。夫岸或为谷田、或陆陵,金盌玉鱼或出幽墟邃壑间。沧桑屡变之余,能保其终无迁毁也乎?然则世有仁人孝子,睹井椁之无恙,履邱墓而哀生,有不欷歔俯仰、慎守以尽吾心力焉者,其何以妥先灵而示奕禩哉?顾念吾族里居各异,其中不无败类之孽,而妄庸者且得乘间而诱之,以与我季氏争此瓖也。幸事不终讼,辄底于理。于以觇公之灵爽,而信公论之不泯也。方春二月修祀事,正其墓禁而谋所以善其后,相与约曰:继令以往主墓祭者,照长至三分输办,如旷厥展省、缺其祀典与邱封不整、樵蘓不禁者,例有罚。吾族子姓,其各不忘祖德所自,以培植其本根,庶几绵世祚于久长,而永保兹山勿替欤!爰砻石而纪其始末,俾后世登览者用知警醒云。
重修分订说

立三分公议合同字人,蓝田、芸齐、小莲等。情因同治四年筹议续修宗谱,立有合同一样三纸,悉遵先例分修合订。兹三分人丁繁衍,谱皆出黑。检点卷数,约有三十余部。如仍照合订章程,难于收藏,转恐亵渎。是以特加分修、分订,各分各立号头,合同一样三纸,各分收执一纸,子孙永远存照。

一议、祠宇每逢修理,除余积外,三分仍照丁田派费。

二议、春秋祭祀,仍照旧章公办。

三议、课成冲学田,三分公议,另派文武生童经管,不归大公众一体结算。

四议、刘公恩神坟墓并神像,仍照旧章修理。老茔修筑,一系三分公办。

五议、各分谱,首务加分修、分订序一道。

六议、新盖面序并以前老像、传赞、诗集、坟图、祠图、家规、凡例,三分一体照旧。新像并传,各归各分刊刷。日后续修字派,总归三分公议,务遵一律。

七议、七亩埂系祖上遗留,日后三分公修。

八议、祖上祭田并续置田亩,照旧三分输流经管,上交下接。除钱粮祭费外,每年清结帐目。有则存公生息,不足公借公还。恐经管人账目不明,祖先堂公议,照家规处治。

九、一议三分各存。嘉庆老谱一套,每逄长至,齐集祠宇比对,如有残缺,议罚处。

西分,收执一纸

后分,收执一纸

东分,收执一纸

龙飞同治六年丁卯     

季氏三大分人等公立

重修宗谱

奉宪示,特授江南安徽省庐州府无为州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穆为公请赏示,以昭永远。
事据文生季培先,武生季杰,监生季邦加、季光瑄、季万寿,从九季光儒,盐大使衔季光禄,职监季寿康,职衔季嗣文,民人季邦全、季光顺、季万明、季百顺、季万金、季万春、季嗣有、季嗣金、季永敖等呈称:生族自南宋迁居,历传二十五世,屡请家规,载明谱牒。不意后遭永患兵荒,简册残失,现际化日光天,集议纂修,三分分支合订。诚恐丁繁派衍、贤愚不一,不求示儆,难继前型,公叩赏示张挂祠宇永垂不朽等情。
据此,除批示外,合行给示,为此示仰该族人等知悉:
尔等务宜恪守条规,勉为盛世良民。自示之后,如有踰闲荡检、滋事为非,轻则族众公处,重则赴州具禀、提案究惩。各宜凛遵毋违。特示。

条例列后:

一、族中所有田地,春秋两征,赶紧完纳,不得迟延。

二、祖宗所遗祠规,子孙不得擅改。祖宗所置祭产,除完粮课赋备办祭祀外,余资堆积存公。每遇长至后一日,清结帐目。经手人不得侵蚀,致乏血食。

三、春秋祭祀,凡身列衣冠者届期不到,公议责处。倘有要事覊身,必须预禀房长,方可免罚。

四、族中有孝义节烈之人,当钦敬而表扬之,以示风劝。

五、纂修谱牒,原为别亲疏、分尊卑,务严查核,以免混乱。倘有狥庇舛错者,公议责处,再行禀究。

六、祠房长务宜正己率人,秉公论事。如有狥私袒庇者,查出公议更换。

七、族中有乏嗣者,必先由亲及疏序立承继,倘当祧不祧、不当祧而争祧者,听房长责斥照例序立。

八、族中倘有违犯规条以强欺弱、以众暴寡者,应由房长先行家处,再行据实禀究。

九、族中倘有口角细故,务由该房长理处,不得擅行结讼。

十、族中士农工商,各安恒业。倘有游手好闲、伏辣横行者,家法责处。设有流入娼优隶卒,生不入谱,死不入祠。如误入者苟能自新,公议酌处。

右仰知悉

同治四年岁次乙丑年十一月二十日
三指挥辨

季仲,从明太祖征伐有功,除任金吾右卫指挥使。其子五哥,年未弱冠,骁勇过人,征滇南有军功,晋爵为侯,任永平卫指挥使。而庭禄公有帷幄才,从永乐帝北征,以功封千户,子孙袭爵。后,仕昂公言于大司马薛公远,为改任湖广茶陵卫指挥史。今茶陵季氏,即庭禄公之后嗣也。三公墓在黄金庙前,碑碣俱在,禋祀未绝。余考三公勋爵载在前谱,而郡志止著其名,未详载其勋业,想亦采风者有遗失欤?旧传元智公有二子:长子名宏;次子或即仲,未可知也。其子五哥或因年少早亡,字讳未著。五哥是其乳名,而郡志亦遂从其实而质书之与?姑阙疑以备考云。

萱晖堂家约

季氏三大分公议(为酌行家法、平讼息争、以整伦常、以全宗族事)

吾季自宋迄今,历朝凡四,丁男近万,为通州之望族,实诗礼之旧家。从前所以和辑不闻争讼者,以家法严明,载在谱牒,施于有政,遵行勿替故也。奈日久废弛,人众涣散,族长、房长之不立,条例约束之不严,以致人无忌惮,户有浇风。或以强凌弱、以众暴寡,尊卑紊乱、正侧混淆,越埋犯分、忿争不平之事接踵而兴。其势卑而力薄者,或受欺于门内,忍痛含冤;其势等而力敌者,或构讼于公廷,兵连祸结。以一公之子孙,而视若仇寇,自相残伐,祖宗积聚,甘饱他人。揆厥情形,真堪痛恨在切。近旁观者,实知其是非曲直所在,无奈权非在我,公道难伸。虽同室之操戈,竟等诸越人之弯弓矣。窃思吾季颇列衣冠之族,乃无殊于蛮貃之乡,贻辱祖宗,传笑通邑。稍知礼法者,坐视其弊而不为之整,于此心何忍?于体面何存?今有敬文捐费百金入祠,倡此义举。我等三大分凡有同心者,克期齐集祠堂,公议酌行家法,稽之典礼,按之律例,纂成条约,给示族人于子分中。每分择选公平正直、通晓大义者以为房长。在本分为房长,即领率分内公直者据埋处分,必得其平。倘有不服,即通传各分房长,齐集祠堂公议,众口同声,则是非曲直无所躲闪。该责罚者,即于祖先前责罚之,以彰公道。如有桀骜不遵家处者,众房长即动公项,一齐质之当事,务令家法之得伸而后已。在各房长,总宜整躬率物,持正服人。如自为越理犯分之事,及有受贿偏袒、徇私隐匿、酿祸滋讼等弊,则众房长齐集祠堂加倍责罚。众房长如有徇私推诿不前者,亦齐集加倍罚处不贷。庶族中但有不平之事,一入祠堂,则是非立分、曲直得剖,不致讦讼公庭、荡产废业,所全不即多乎?行之有效,将族人咸知凛遵,忿争渐息,礼让成风。上为国家之良民,下为祖宗之令嗣,而保世滋大,和气致祥。则吾族人之财福绵绵,科甲可望矣。

条例列后:

一、孝为百行之原,我祖三孝子崇祀府、州、乡贤祠,流芳千载。为其后者,可不思无忝尔祖乎?凡有不孝养父母、故违教训及言语冒犯者,即就其家堂重责三十下,叩头悔过而后已。稍有不遵,即捉至祠堂加责。仍罚令演戏祠前,以彰其不孝之罪。

二、孝弟并重,弟不恭兄,与子不祗父一间耳。凡为弟者,或持强挟爱,武断其兄,轻则叩头服礼,重则加责十五下。至兄不友爱其弟,或倚长专权,以智力欺凌其弟,即以事之大小,别罚之高下,且令于祖先前叩头悔过方已。

三、夫妇居室,人之大伦。正内正外,宜室宜家,关系匪浅。如有乖违反目及罢妾凌妻等情,察实,公议责罚不贷。

四、伯叔之视侄,犹子也。侄忤于伯叔,当推不孝父母之差等,分别处治。至倚伯叔之尊欺压其侄,藉端狡赖,琐责苛求。此愚劣之伯叔也,察实,于祖先前叩头悔过。

五、同堂之叔侄兄弟,视同胞者有异;近族之叔侄兄弟,视同堂者有异;远族之叔侄又有异。要自始祖以下推论之,则皆一体之所分也,均不得视若途人矣。有紊尊卑长幼之礼者,当于亲疏近远,议责罚之差等。总之,卑幼侮慢尊长,自当叩头服礼。若尊长欺凌卑幼,亦宜受罚。分别处之,乃得其当。

六、伯母叔婶兄嫂,皆名分攸关。有无礼冒犯者,照叔及兄一体责处,同堂、近族、远族有差。

七、嫡庶之分,家国一理。故嫡长子主祭,虽诸叔莫能踰焉。推此以及于分产授业,皆有一定之差等,不可诬也。如以庶压嫡致滋混淆者,难逃众处。若无嫡而止有庶者,则庶以代嫡,不在此例。

八、继立之条,详于律例,自有一定而不可易。或越次混淆致滋争竞,当一准诸律例以正定之。至为人后者与所后父母,均宜以骨肉之爱相渝浃,此古今来常有之事,亦应然之理。恩义绸缪,形迹尽泯。承先启后,保世发祥。吾族前人有行之者,后来可镜也。若异姓养子,勿令弃置足矣,以之乱宗,恶乎可?

九、士庶之家,四十无子,方许娶妾,此定例也。违例娶妾,所乖甚多,急令改正。不遵,公处。如系独子,又当别论。

十、分析家产,总以父母之命为主。父母即微有偏厚、偏薄,亦如天地之温肃不齐,要当顺受之,况父母本无偏私乎!敢有不遵父母之命、事后翻驳者,以不孝论。至兄弟自相分析,须请凭亲族之公正者酌议,均平品搭尽善。阄定之后,一成不易。如有藉端发难者,亲族公议罚处。

十一、本家买卖债负等事,当较外姓益加忠厚之道。若卖者挟吞计垜、锹挖盗买及应赎掯赎、应加掯加等情,固属违例刻薄。而卖者倚族逞刁,不论可否,挟赎勒加,图骗不已及重复盗卖、覇业不交等情,尤为悖逆。至抵押借贷等项,或格外苛逼,或借端骗赖、掯坝不清。诸如此类,皆当分别详参,直言剖决,据理处分。逮者,祠堂公斥之,无令滋事。

十二、豹獭皆知祭其所自,苟人无水木之思,禽兽不如矣。我族祠堂冬至祭祖大典,子姓中多有不到者,在不知礼之人,犹不足责。若既忝列衣冠,峥嵘头角,谅亦祖宗所加意之人矣。乃竟各此光荣,不肯为祖宗一屈其步乎?嗣后如有一人居期不到者,须当鸣鼓而攻,罚银三两,以备修祠。如不愿罚者,必惩责十下,以彰其慢。其有父母大故及疾病远出等事万不能到者,房长报知,免议。

十三、祭祀以诚敬为本,如祭品不丰洁,办事不周详,责在首事及执事者。至于站立失序、拜起失仪甚且喧哗纷竸、大不敬而至无礼者,则主祭及与祭诸人之罪也。分别责罚,法在必行。

十四、先灵之所凭,凭于其主,故木主之设,所以像人形而为之也。我族祠龛更换木主,大为合礼,其仍有书其名于匾上者,是灵无所凭,其不能享祭也明矣。嗣后如有仍前不置木主者,以不孝论罪。

十五、祠内祭田,每分择立首事轮流掌管。每年所收籽利若干、祭礼所费若干、修祠所费若干、钱粮杂费若干、存留若干生息以备公用,登薄结算,上交下接。如有侵蚀及临事推诿,责罚不贷。

十六、古墓、古路、公地、公滩,凡属祖先所留遗之公物,如有族内及外姓侵占者,合族查楚。公论不到者,即非季氏子孙。

十七、祖茔自宋迄今,封山多年。盗葬之罪,固不可逭。至诸分中又有各分公共之私茔,若既经封禁,而分内有倚蛮强葬及黑夜偷葬者,即传齐合族房长擒住本人,立令将棺挖起迁移他所,仍带至祠堂从重责处。

十八、祖茔树木,当爱若甘棠,勿加剪伐。乃有以我祖茔为樵爨之所者,此岂吾季氏之子孙耶?管茔者既得辛力之资,如有疏纵,责罚焉。若管茔者捉有犯禁之人交与首事,不即纠族严处者,罪归首事,重议罚。

十九、祠宇之修,敦本睦族皆于是乎在其。有公事敛费,必量力以为高下。如有梗顽不出者,是不顾根本之人也。根本不顾,则枝叶立败矣。安得逃于族众之斥责耶?

二十、族中有孝义节烈之人,当钦敬而表扬之,以示风劝。

二十一、族中有贫病孤穷之人,当择别而周济之,使无失所。

二十二、读书上进,乃第一光宗耀祖之事。即如大宝公遗留学田,以为三分入泮者灯油之资,无非奖进后起者之读书也?乃我族迩来应试者之寥寥,由少读书之人。而读书之所以少者,由父兄不贤或惜钱,或欲速督率无方,致聪敏子弟往往中道废弃,良可惜矣!嗣后,祠堂当兴建义学,广励人材。若可读书而不读者,斥其父兄。

二十三、为正人,行正事。士农工贾,各精一业,乃成家之子也。如有游手好闲、不勤俭以务本业者,责归父兄。如无父兄,责归房长。

二十四、习与正人游,乃有益而无损。如有结交匪类及与一切邪教之人往来者,不惟贻患自己,抑恐连累他人,必严加禁绝。若不悛改,定行惩责。

二十五、禁止赌博,功令森严。族中有积赌窝赌为事者,不但荡废人己家业,抑即奸盗之薮也。须宜指名捉入祠堂公处,房长若隐匿不报,倘被旁人指出,先责房长,后责本人。

二十六、凡有唆人起衅、诱人为非、害正扶邪、阴伤族姓以至包揽词讼、枉法营赃等事者,皆祖宗之败类也,严加责惩。如不悛改,则书其名于恶人簿上,以屏弃之。

二十七、惯媒惯保架空兴波,贪财无耻设局哄人,致有一女两聘、一田两售等情者,穿窬之尤者也。擒至祠堂重责,且列名于匪类牌上,垂戒后人。

二十八、酗酒并打降之人,当严加责惩。再犯,倍处。

二十九、奸淫盗窃之辈,族所难容。甚或渎乱伦常、行同禽兽者,此者则非家处所能尽厥辜者矣。族长公送到官,尽法处死。

三十、娼优隶卒,人所不齿。嗣后若能痛改前非,姑置勿论。如仍甘蹈此等以玷辱祖先,必严加斥逐,谱不书名,永不令共入祠。

三十一、妇人以三从四德为尚,如族中有不肖之妇不孝翁姑、不敬夫子和妯娌、无礼于宗族乡党,其亏妇德甚矣。若夫、若子不能弥缝其阙,宜加责惩。若不关其夫与子之过,即将其妇不肖实迹胪列木板上,钉之其门且揭之祠堂,以耻辱之。

三十二、恤孤扶寡,路人皆有此心,况本宗乎?族中如有孀妇能孝敬公姑、育养孤子、不愧代终之义者,必共加培护,勿令人欺凌,全其节操。间有孀妇倚借名色撒泼逞刁、惯嫁祸于人者,则当以大义责之,无得偏护,以枉曲直之真。

三十三、族中一切口角争斗,房长平之。如不遵处,即带至祠堂重责。其桀傲者,有事不鸣房长公处,擅行词讼者,即系不遵家法,先加责惩,后论曲直。

三十四、律严骂詈之条,如以亲属而或因忿争辱及其父母,是自渎其伦也。姑无论其事之曲直,即此辱骂之罪已应重惩矣。相骂者并惩,骂而不还口者为有理。

三十五、乡党序齿,况族属之间。而或以薄有前程见于颜面,已自可耻。若以之威压族姓,则更祖宗之罪人矣。至族人与之争,事不论是非,动以某有护符作箝制之话柄,亦为刻毒。均宜平情相接,庶不近势利小人。

三十六、族人与外人争竞,如果直在彼而曲在此,不得偏护,当以理劝止之。

三十七、以良作贱,异姓且有不可,况同宗之子孙而可以藏获之役,是自忘其本根矣。罚之修祠,其何辞焉。

三十八、居室服物等类,须遵制度,不得踰越。违者,众其斥之。

三十九、结姻亲,当择有根基、习举业、无亏大节之家。若只论财而不加慎择,恐上辱祖先、下羞合族,悔无及矣。至老亲结亲,亦必于族中名分加以斟酌。若有乖伦理,急宜改正。违者,罚处必严。

四十、女之适人,以孝顺其夫家为贵。倘素属强悍悖理之人而不幸有短长者,无许率领亲属蹂躏其家,以自蹈于罪戾。若女果柔顺而夫家竟有凌逼实情,则亦不得听其冤抑无伸矣。

以上计四十条,其有未及者,从各条推之可也。至各条事情或多不齐,在临时权其轻重而处分之,不能一一预判焉。

乾隆八年岁在癸亥,族人等公请前州常宪准给印簿,并告示实贴宗祠。旋复勒石,永垂劝诫。兹特著于谱首,俾三分子孙世世守之。
家塾教条

读书之序

读书原为明理,明理则所行无误,故读书先读《朱子童蒙须知》,次《小学》,次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,次《大学》、《中庸》,次《朱子近思录》,次《尚书》,次《诗经集传》,次《朱子易学启蒙》、《周易本义》、《朱子仪礼经传通解》,次《春秋》,次随所闻见而扩充之,而以溓洛关闽之书为宗。《四书章句集注》不可一字删截,圣贤之书字字皆有精义。《千字文》、《百家姓》等昔人谓之村书,无甚益处,不令子弟读,亦可。时艺有害于道,亦不须令子弟读。如必欲读,俟《四书》、《五经》通达后未晚。然亦须使知蛊惑渐染之由、无益身心之实,则于此自轻矣。

训课之方

先教认字,字之明白易晓者,即授以字义,由此而授章。亦即以浅近易晓之言为之讲解。不讲解而徒使读过,此与硬吞木石何异?读一句书,即教以帖在自家身心上作何运用,不徒通其文义便了。若即此一字一句,指授以某诗、某文于此如何运用,纵读书五车,只算得一字都有无用处。

义利之辨

今人莫不为利。初入塾时,卽须严辨。但贪显然之财货,爱苟得之便宜。此等犹易辨,惟有同是一件好事,理当随时做去,他却思想道:我做了此一件事,其中便有许多便宜人,又道我是好,方才去做。这样全是利心,利心日熟,良心日泯矣。一生好事先未曾行,便计较着利益多寡方才去做,设无利益亦可不行矣,故言利之弊须于童蒙时,即每事斩断根株。

儒释之分

今天下被异端蛊惑殆遍,自幼至老,迷死不悟。要与分辨,先从人伦上立定地盘,随事指点,端其向往。倘有一字染彼邪说,即辨其所从生、推其所终极,此后方可说到弥近理而大乱真一层道理。后世人伦不明佛说,以空虚收尽高明之徒,以利欲收尽贫愚之辈。今与之言,随处实实,就人伦上着脚,何处可以谈空?人伦上事事宜做,即使无利而有害,亦无不尽人伦之理。即使做一件人伦内事,便有许多利益,亦无先算计着利益,然后去做人伦内事之理,如此则又何处可以容贪?故尽人伦,乃儒者之常经,亦即辟异端之要道也。

昔康节邵先生有中品之人教而后善,下品之人教亦不善之语,是非仅以教收中材而不必教弃下愚也?教之而又教之不率,教终不能变化,其气质虽圣人亦无可如何,然亦必不使其肆为大恶而莫之禁也,下愚且然,况中材而可弃之?旷观吾家塾教条,虑至深且切,非惟不教之惧,盖惧在教非所教,此岂犹是乡校之常规而已哉?循是以造就人材,亦非特一族之幸也。有是教条,更显与吾族贤哲有力者。创立义塾,勿恡己财私。己子才者,收之。贫无赀者,代其修脯,资其膏火,或定良规而取资于义廪,则延聘师儒亦必乐以吾教条为己任,其愈于家自为师、人自为学者远矣。识数语于后,非教条犹有未及而敷衍其说也。
祠规

一、祭品、祭器、祭服,俱照朱子家礼营办,不得苟简从事。

二、祠堂为奉祖宗神主之所,子孙非祭祀不许擅入。祭祀行礼,尤以诚敬为主。有进退失仪、笑语喧哗者,罚跪。

三、祠祭行礼,以宗子为主,位居正中,余各以尊卑长幼分左右行而立。凡登阶拜跪,俱不许搀越失次。吾族子姓甚繁,每祠祭日,长幼疏亲不论尊卑行辈,越次参拜,甚非宗庙序昭穆之礼性。特于东西两廊,择族之能者二人为纠仪,各立东西廊,纠察紊乱行辈之人。其两廓大书:某字辈在甲处、某字辈在乙处、某字辈在丙处、某字辈在丁处(行辈多者照干支列支),揭于壁间。临祭时,宗子并轶事者留祠内,余族众俱出在祠堂大门之处,听纠仪唱某字辈入就列。某字入就列既讫,然后通引执事人之各就列唱礼,宗子居中位行祭。倘若有不论尊卑行辈仍前越次紊乱者,许纠仪立即指名告于宗子,与以捶楚,惩其违礼,因以警戒族众,使之观法。如纠仪徇私不举宗子,扶同护庇,所族众声罪纠仪,虽宗子亦毋得宽恕。庶祠规立而礼自秩如矣。

四、祠祭之日,每家家长一人到祠行礼,有故则代以子弟可也。若家长到祠,子弟有愿观礼者,听其随行,不苟常例。

五、祭毕,族人必以次拜宗子。宗子西南面立,众皆东北面立,分尊卑。宗子先拜众,皆答拜同行。则宗子答拜卑幼,拜则立受而揖之。拜宗子毕,诸卑幼各以次拜诸尊长。同行者复相向拜毕,则分次而坐。宗子命子弟通文理者出宗谱、明诵家训一遍与族众听之。诵毕,众复向宗子一揖就席,饮福献酬,如仪而退。

六、立户长以佐宗子,必择鲠直公正之人使任其事。或有失,则合族谏正之。若徇私拒谏,则众告于宗子,择人易之。

七、族人行事有善足以为法(如孝友睦姻)、恶当以为戒(如不孝子弟及酗博斗讼、恃强凌弱之类)者,户长率族众至祠堂公议,罚以示劝惩。

八、祭田每岁所收租稞,除纳粮办祭外,俱存礼堂。户长公领生息,非公事不许妄用。

九,族人有笃志为学而生计大不足者,户长当臼宗子量给钱谷以资之,有阻挠者议罚。

十,族人鳏寡孤独无依者,每逢时祭,户长稍给以衣食之费。或病苦则资料以药饵,没则棺殓而埋之义冢,以敦一本之谊。

十一,族人有贫弱被冤诬者,户长当竭力为之办理,以公物济之。其坐视不问者,议罚。

十二、族中子弟有纵意游荡及不禁妇女烧香、看戏者,户长当召而戒之;不改,则捶之;甚或玷辱门户,则从弃之。

十三、老茔及各处私茔已封禁后,族人与本房有强葬者,俱以不孝论。仍令将棺挖起,移置他处。

十四、族人有盗伐祖茔树木者,除议罚外,仍重捶之。

十五、祠宇务宜随时修理,以妥先灵。倘有破漏毁析及污秽塌圯等弊,议罚户长。

十六、宗祠并祖茔各择族之孤贫而勤谨者,岁给以粟米,俾令护守祠墓。其祠宇守祠者,务须整饬洁净,器皿毋许假借损失,早晚香灯毋许废弛怠忽。墓上树木并冢土,守墓者务须培护,毋纵斧斤斩伐并一切牲畜践踏伤损。如经守者懈慢隳堕,即行黜出,另择族人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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